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
产品质量申诉指南
一、受理范围
属于《产品质量法》调整范围内的“经过加工、制作,用于销售的产品”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予受理:
1、未提供被申诉对象的名称的;
2、无法提供购货凭证的;
3、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的;
4、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、次品或等外品的产品;
5、属私下交易的;
6、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;
7、法院、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等部门已经受理或处理的;
8、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、鉴定的;
9、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规章规定的。
二、受理要求
1、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;
2、应提供书面材料:材料中要写清申诉人姓名、地址、联系电话,被诉单位的名称、地址、购买日期、商品名称、牌号、规格、数量、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、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; 并提供票证单据的复印件,有购买协议或合同的须提供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。
三、处理原则
1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;
2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;
3、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相结合;
4、行政行为的高效和便民。
四、处理程序
(一)、受理
1、申诉人可通过来电、来访、来函、上网方式进行质量申诉。
2、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。
(二)、处理
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,作出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。
1、处理:
根据《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》的规定,对无需追究刑事、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,根据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请求,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。
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。负责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,调查核实申诉情况,认定有关事实。若经调解,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,制作《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》,调解书由申诉人、被申诉人、调解人分别签字,《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》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。调解不成,将及时终止调解,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。
2、不处理:
凡属上述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。
五、处理期限
1、收到产品质量申诉后,在七日内作出处理、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诉人。
2、产品质量争议调解,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三十日内终结调解,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。
3、调解不成的,及时终止调解。